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2000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由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
2000年7月7日,卫生部等部门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明确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为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地区。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抓好2至3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
2001年11月14日,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在2001年全国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议上的讲话》对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他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中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重庆、湖北、海南等省、直辖市60%以上的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参加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些省(市)已完成几轮招标,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已占同期药品销售额比重的30-5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70%。”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保证了临床用药质量,规范了采购行为,遏制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降低了药品采购价格,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净化了采购渠道,整顿和规范了医药市场秩序。
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操作不规范。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一项新工作,没有现成或成熟的经验,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反映出来的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比较多。二是地方保护和行政部门干预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部门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通过各种方式指定当地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中标。三是集中招标采购的社会成本较高。由于没有规范的文件范本和电子商务平台,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较大。四是患者反映药品降价的实惠不明显。
出处:联众医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