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企业应注意什么问题?
药品配送是中标人履行药品购销合同的关键环节。由于我国药品物流业的发育尚不成熟,符合现代信息物流要求的药品配送网络尚未形成,对中标药品的配送任务主要是由药品批发企业承担的。如果在较大范围内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标药品的配送往往是最大的制约因素。例如,2001年上半年,北京市组织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抗微生物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十个远郊区医疗机构联合成为一个大组。2001年12月,在该市远郊区卫生局负责人的一次集中招标采购座谈会上,与会者一致反映,不少县、乡医疗机构遭遇中标药品的配送瓶颈,大约有30%的品种不能及时配送,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对中标药品的配送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不能对所有招标人进行及时配送的投标人不是合格投标人。《工作规范》第十六条把及时配送作为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文件范本》第1.3.3条规定:“招标人通过评审和比较,确认投标人不具备对所有招标人进行及时配送的能力,可宣布投标人为不合格”。《工作规范》第十七条把不履行合同义务作为中标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潜在投标人在决定是否响应招标前,应十分注意招标人的分布情况。不少地方组织的省、部属医疗机构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人往往分布在全省若干个市(地)。如河南省的省直医疗机构分别分布在郑州、洛阳、新乡、开封、卫辉等城市。四川省的省、部属医疗机构分别分布在成都、绵阳、南充、简阳、泸州等城市。如果招标人的分布十分分散,是跨行政区的,中标供应商确保这样的采购联合体所有医疗机构的及时配送是十分困难的。一般情况下,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前组织好中标药品配送网络,力争对所有投标人都能实现就近配送。如不能保证对所有招标人的及时配送,就应该放弃投标竞争。否则,不可为而为之,中标的可能性很小,造成投标费用的浪费。勉强中标了,不能履行合同,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二、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货源。《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办机构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7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并对社会公布,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之日起,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这些规定要求中标人必须具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满足所有招标人临床用药需求能力。在试点工作期间,多数中标人是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开始备货的。由于《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购销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布30日内签订。如果订立合同后再组织货源,势必影响中标药品的使用。所以,中标人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立即着手组织货源。中标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改变中标结果,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组织货源是合理的,没有风险的。
三、具备对招标人提供合同规定的伴随服务能力。《工作范本》第3.2.3条要求,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破损药品退换、近效期药品退换、短缺药品供应和其他伴随服务项目”。在评标时将对投标人近两年来对招标人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工作范本》第4.2.10条把伴随服务要求作为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之一。投标人在响应投标时,应充分考虑中标药品的伴随服务问题。一般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物流企业承担配送任务是难以提供让医疗机构满意的伴随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商作为投标人,应优先考虑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药品批发企业代理配送。
出处:联众医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