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编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计表?
《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开始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后按照《文件范本》规定的格式,按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2002年2月6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填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计表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2]1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计表的要求,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报送卫生部。集中招标采购统计表的内容包括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情况、药品品种情况、集中招标采购金额情况、收益和让利情况。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利用集中招标采购统计表,及时了解各地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进展情况,制定或者调整相关政策,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行指导和推动。集中招标采购统计表,也是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由于医疗机构现有统计报表中不包括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内容,必须制定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专项统计报表。
报送集中招标采购统计表是招标人的义务。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进行网上交易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上网适时监控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提取集中招标采购统计表所需的统计数据。不能上网交易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按时填写集中招标采购统计表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内容包括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情况、采购数量情况、金额情况等。也可以将统计报表格式制作成软盘,由医疗机构将统计数据录入后将软盘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出处:联众医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