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挂网药品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挂网药品采购暂行办法”及国家发改委[2005]9号《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 挂网药品目录(附件1:第二批挂网药品目录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及第三部份)
1.1挂网总目录中除第一批挂网目录外剩余的品种,目录中列明剂型的只挂所列剂型的品种,未列剂型的所有剂型的品种均可挂网(见第二批挂网药品目录第一部分)。
1.2第一批挂网目录中已公布的剂型、规格、质量层次以外的其他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的品种,即凡与第一批挂网目录中挂网名称相同而剂型、规格、质量层次任一项不同的品种均可参与挂网(见第二批挂网药品目录第二部分)。
1.3 本次挂网药品通用名在《200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中提出为同种药品的药品原则上纳入本次挂网品种(见附件2第二批挂网药品目录第三部份).
二、挂网药品分类原则
2.1挂网药品的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酸根、盐基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份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中成药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2.2挂网药品质量层次分为两大类,第一质量层次分为:国家发改委(计委)文件规定的单独定价药品、国家发改委(计委)文件规定的原研药品、国家发改委(计委)文件规定的优质优价中成药、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结构专利),按四小类分别形成最高采购限价挂网;第二质量层次,分国产GMP药品与进口GMP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两小类,分别形成最高采购限价挂网。
三、代表品确定原则
3.1根据第二批挂网药品目录,按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要求,确定本次挂网药品的代表品。
3.1.1此处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3.1.2在国家没有统一明确前,我省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新编药物学>>15版、《基本药物》13版(世界卫生组织标准目录2003年4月修订)中规定的剂型、规格进行筛选,确定代表品的剂型、规格。
3.1.3在确定代表品时,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为准进行筛选,当有多个剂型时,口服化学药品固体制剂分别以普通片剂、普通胶囊剂、肠溶片、肠溶胶囊、分散片、颗粒剂、口服溶液为序,注射剂以小水针剂、普通粉针剂为序,中成药丸剂以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为序,中成药片剂则以糖衣片、素片、薄膜衣片为序,进行代表品剂型确定;当有多个规格时,原则上以成人常用规格中最小的规格作为代表品规格。
3.1.4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未收载的品种,以<<新编药物学>>15版为准,再无则按《基本药物》13版(世界卫生组织标准目录2003年4月修订)中标明剂型规格筛选。
3.1.5 对在上述三种工具书上没找到代表品的药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新增品种中按上述原则寻找代表品.
3.1.6以收集到的医疗机构代表品现行采购中生产企业生产最多的包装作为代表品包装。
3.2对未找到代表品的品种以及在医疗机构没有收集到代表品价格的品种按口服化学药品固体制剂分别以普通片剂、普通胶囊剂、肠溶片、肠溶胶囊、分散片、颗粒剂、口服溶液为序,注射剂以小水针剂、普通粉针剂为序;中成药丸剂以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为序,中成药片剂则以糖衣片、素片、薄膜衣片为序,选择排序第一的剂型作为议价剂型,规格、包装以申报信息条数最多的作为议价规格、包装,形成第二批挂网药品目录中议价代表品目录。
3.3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计价格[2005]9号)中未列剂型,本次挂网药品在同剂型间进行规格差比价,按说明书上选取成人常用剂量中最小规格为代表品,列入第二批挂网药品目录中议价代表品目录
四、挂网药品最高采购限价的形成:
4.1、首先通过选择代表品形成代表品的最高采购限价。
4.1.1根据代表品形成原则,制定代表品目录,收集医疗机构代表品的现行采购价。
4.1.2根据收集到的医疗机构代表品现行采购价的结果,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质量层次的药品,信息条在12条以上的删除依次高价格的3条后平均做出最高采购限价;信息条在6-11条的删除依次高价格的2条后平均做出最高采购限价;信息条在4-5条的删除高价格的1条后平均做出最高采购限价,3条及3条以内的信息不删除,平均后做出代表品的最高采购限价。
4.1.3将企业申报的相同通用名,同一质量层次的其它剂型、规格、包装的药品,通过收集医疗机构代表品的最高采购限价,按4.3方式计算出相应的最高采购限价。
4.2通过专家议价方式形成最高采购限价。
4.2.1在省药品招标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第二批挂网药品目录中议价代表品品种进行议价,确定议价代表品的最高采购限价。
4.2.2由议价后的成交价格,按流通差价率计算出的临时零售价不得高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的零售价。当议价结果按顺加流通差价率计算超过公示零售价时,则再选择排序的另一邻近剂型进行议价。
4.2.3根据议价结果,将企业申报的相同通用名,同一质量层次的其它剂型、规格、包装的药品,通过议价代表品的最高采购限价,按4.3方式计算出相应的最高采购限价。
4.3上述两种采购限价的形成均按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计价格[2005]9号)进行计算。
4.3.1本次挂网药品剂型分普通片、肠溶片、分散片、控释片、缓释片、普通胶囊、肠溶胶囊、颗粒剂(可溶、混悬)、口服溶液(合剂)、口服干混悬剂、咀嚼片、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糖浆剂等分类,其中中成药片剂分糖衣片、素片、薄膜衣片,化学药品片剂不分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胶囊剂包括硬胶囊、软胶囊。
4.3.2注射剂按注射液与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粉针分类。
4.3.3每一药品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质量层次按药品差比价规则分别形成最高采购限价。
4.3.4本次挂网方案采用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比价。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
常用西药剂型差比价表
名称类别 编号 计算单位 差比价计算 公式 差价或比价值 说明
片剂 普通片 (1) 每片 ———— 1 不单独区分素片、糖衣或薄膜衣
肠溶片 (2) 每片 (2)÷(1) 1.1
分散片 (3) 每片 (3)÷(1) 1.3
胶囊剂 普通硬胶囊 (4) 每粒 (4)—(1) 0.02元 每粒单价超过1元时,不考虑与片的差价
肠溶胶囊 (5) 每粒 (5)÷(4) 1.1
颗粒与溶液剂 颗粒(可溶、混悬) (6) 每袋 (6)÷(1) 1.2
口服溶液 (7) 每支 (7)÷(6) 0.9
口服干混悬剂 (8) 每瓶 (8)÷(6) 1.3
注射剂 小容量注射液 (9) 支(10ml以下) ———— 1
大容量注射液 (10) 每瓶(100ml) (10)-(9) 5元
常用中成药剂型差价比价表
名称类别 编号 计算单位 差比价计算 公式 差价或比价值 说明
丸剂 蜜丸(小蜜丸) (1) 平均日服用量 ———— 1
水蜜丸 (2) 平均日服用量 (2)÷(1) 1.2
水丸 (3) 平均日服用量 (3)÷(1) 1.3
浓缩丸 (4) 平均日服用量 (4)÷(1) 1.4
片剂 糖衣片 (5) 平均日服用量 ———— 1
素片 (6) 平均日服用量 (6)÷(5) 0.9
薄膜衣片 (7) 平均日服用量 (7)÷(5) 1.1
胶囊剂 硬胶囊 (8) 平均日服用量 (8)—(5) 0.02元(每粒) 每粒单价大于1元时,不考虑与片的差价。
软胶囊 (9) 平均日服用量 (9)÷(8) 1.5
颗粒与溶液剂 颗粒剂 (10) 平均日服用量 (10)÷(5) 1.25 无糖型可比含糖型加价10%
合剂(口服液) (11) 平均日服用量 (11)÷(10) 0.9
糖浆剂 (12) 平均日服用量 (12)÷(10) 0.8
4.3.5本次挂网方案采用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数量。
(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4.3.6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按主药含量统计,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4.3.7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注射剂中普通粉针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4.3.8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价格,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装价为基础,塑料瓶加2元,PVC软袋加3元,非PVC软袋加4元。
4.3.9盒装(指内包装为板装的)口服固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瓶装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颗粒剂在价格上不区别包装袋材料差别。
4.3.10不同规格药品差比价,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
4.3.11两种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除外)
4.3.12不同装量或重量药品差比价,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4.3.13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
4.3.13计算药品差比价时,按先剂型后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药品性状的流程进行。
五、挂网药品确定的原则
5.1原研药品、结构专利药品、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暂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但同质量层次小类执行规格差比价(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
5.2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采购限价不得高于同剂型同规格的原研药品或专利药品最高采购限价。
5.3控释片、缓释片、气雾剂、喷雾剂、栓剂、乳剂、凝胶剂、滴眼剂、滴耳剂等未列剂型暂不执行剂型差比价,但要执行规格差比价(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
5.4按川价发[2004]279号文件,凡挂网药品报价(口服制剂最小使用包装报价、注射剂或其它剂型为最小使用单位报价)在下列表中的区间内,按相应的加成流通差价率计算出的临时零售价不得高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的零售价。
挂网药品报价区间 加成流通差价率
0—5元(含5元) 35%
5—10元(含10元) 30%
10—60元(含60元) 25%
60—100元(含100元) 20%
100元以上 15%
5.5同一厂家、同一剂型规格药品,只能由一个申报人申报,当出现两个申报人时则以申报价低的为准。
5.6凡同意同一通用名、剂型、质量层次、规格下最高采购限价的生产企业的药品均可挂网。
5.7申报企业在信息确认时按照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采购限价的原则进行价格确认,凡不接受最高采购限价的品种不得纳入挂网采购目录。
六、挂网药品申报程序及企业应递交的资质证明文件
6.1挂网药品申报程序
6.1.1根据第二批挂网目录范围,由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申报;
6.1.2申报人在经办机构指定的网站(www.scwst.gov.cn四川省药品招标交易监督管理平台)注册,填入基本信息(申报人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等),成为注册用户,产生随机的申报序号;
6.1.3申报人凭授权书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文件、申报人序号至经办机构开通网上申报功能;
6.1.4申报人根据用户名与密码在网上填报挂网药品所要求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与网上填报的相一致的纸质资料至经办机构;
6.1.5申报人须定期浏览经办机构的网站,按公布的资料进行补充,按规定时间参加议价;
6.1.6申报人进行信息确定并根据网上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进行价格确认;
6.1.7按规定交纳挂网药品信息处理费;
6.1.8本次挂网药品接受网上填报,但不受理邮寄纸质资料方式.
6.2申报人应递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
1)、药品生产企业挂网授权委托书(附件3);
2)、产品证明文件(生产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分包装药品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生产批件;
3)、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授权书(附件4);
5)、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授权委托书(附件5);
6)、挂网药品信息审核表纸质与电子版(网上填报)各一份(附件6);
7)、GMP证书复印件;
8)、最新有效的四川省物价主管部门的物价文件;
9)、药品说明书原件;
10)、凡说明书或生产批件上无法说明包装材料时,请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证明文件(塑料瓶、PVC软袋,非PVC软袋)。
11)、提供注射剂生产工艺流程证明文件(粉针、溶媒结晶、冻干粉针等)。
所有报送资料每页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及申报人的印章,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递交药品生产企业挂网授权委托书(附件3)或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授权书(附件4),进口药品一级代理授权委托书(附件5)
6.3挂网药品的生产企业属全省集中统一招标采购中标的和四川省生产企业及第一批挂网药品生产企业不再提供其资质证明文件,但应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挂网授权书(附件3)。
6.4对不属全省集中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生产企业的需要提供其资质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挂网授权书(附件3)。
6.5所有提出挂网的药品需提供产品证明文件,包括产品的生产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质量层次的证明文件(挂网的药品质量层次分为两大类,第一质量层次类别包括:国家发改委(计委)文件规定单独定价药品、国家发改委(计委)文件规定的原研药品、国家发改委(计委)文件规定的优质优价中成药、专利保期内的专利药品(结构专利的公证书等),第二质量层次是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有效的物价公示单、GMP证书。
6.6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企业、挂网价格高于挂网最高限价的,其品种不能作为挂网药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经办机构发现并确认,其品种不能作为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在任何时候确认申报人在挂网和履约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1)在2年内拒绝接受其投标或挂网;
(2)在1年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任何药品。
七、挂网药品的配送
7.1挂网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必须向全省所有招标或跟标的医疗机构按不得高于挂网限价组织配送,否则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SCYP-2004)的相关条款处理。
7.2挂网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要提交参考配送企业名单,挂网药品的配送由各医疗机构自行与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7.3医疗机构与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签订相关合同,由双方协商决定。
7.4挂网药品采购的收货、退换货等问题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回款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要求,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其它医疗机构的回款时间应在第4个月内付清第1个月内收到的中标人配送的、并已售出药品的货款,以后逐月结算。
八、挂网药品采购与使用
8.1医疗机构对四川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公布的挂网药品,自行选择采购。
8.2挂网药品的挂网价格实行限价,医疗机构的采购价不得超过挂网最高采购限价。
8.3挂网药品的采购情况由医疗机构定期在四川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平台上登录公示,并逐步实现网上采购,接受社会监督。
8.4医疗机构使用挂网目录中的药品,只能从挂网药品中采购,不得采购挂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8.5医疗机构挂网药品的采购金额纳入中标药品采购金额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70%的考核范围。
九、 挂网药品信息处理费的收取
9.1为保证挂网药品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挂网药品在省物价部门的规定范围内收取一定费用,收取金额与机构另行通知。
9.2各市州对挂网药品不收取任何费用。
9.3收取的服务费用于全省药品集中挂网工作及其后续管理的经费开支。
十、 挂网药品的零售价
10.1 挂网药品的零售价格以挂网药品采购限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式,由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院工作联合委员会按省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0.2医疗机构不得超过挂网药品零售价销售挂网药品。
十一、挂网药品的网站及组织
11.1挂网药品实施方案、资料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公布、采购交易公示等均在四川省卫生厅网站:www.scwst.gov.cn
11.2本次药品挂网工作由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院工作联合委员会具体实施。
十二、挂网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
12.1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挂网工作是由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中心监督。